医疗期

职工因患病等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医疗期(英文名:the period of medical care),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2][1]
1994年7月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6条、第29条正式规定了“医疗期”这一法律术语。1994年12月,原劳动部出台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对医疗期的概念、期限、计算、待遇、医疗期满前后劳动关系处理等系列问题做出了具体规定。1995年5月,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对医疗期的计算以及特殊病种的医疗期延长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规定。1995年8月原劳动部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进一步明确规定了医疗期待遇以及待遇承担主体。[3][1]
法定医疗期,是从病休第一天开始起算。其长度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确定,为3~24个月,医疗期为可累计计算的期间,医疗期3个月的按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6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9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2个月的按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18个月的按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24个月的按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还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1]医疗期的待遇全国统一标准为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在当地没有特殊规定情况下,直接适用本标准。如劳动者非因工负伤或患病致死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参保劳动者)或用人单位(未参保劳动者)向劳动者遗属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4]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5]

名词定义

医疗期,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