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员,是中国公务员的一种非领导职务。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2]
调研员是公务员综合管理类中的一种职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调研员分为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调研员对应的级别为十七级至十一级;二级调研员对应的级别为十八级至十二级;三级调研员对应的级别为十九级至十三级;四级调研员对应的级别为二十级至十四级。[2][3]
介绍说明
调研员是国家公务员的一种。调研员属于非领导职务。调研员只在市(地)级以上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领导职务或者副调研员四年以上。[2]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