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市场经济为主、国家调节为辅的经济政策,是由原联邦德国新自由主义者提出的。其提倡者认为:(1)市场经济在价格机制作用下能增进经济效益,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2)国家在不妨碍企业自主经营的条件下,对经济进行某些干预和控制,会更充分地发挥 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如在反垄断、反国有化方面国家可以做一些积极的工作。(3)政府通过发展社会福利,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由于市场经济无节制发展所存在的贫富悬殊、失业、经济危机、通货膨胀等社会弊病。这一套政策措施被称为既非资本主义又非社会主义的“第三条道路”或“经济人道主义”道路。1949年,原联邦德国执政党基本上接受了新自由主义者的建议和政策主张。1967年,在经济危机的威胁下,政府又部分地接受了一些计划经济的主张。 基本目标
现代社会阶级组织分为两个阶层,一个是人数很少的什么都买得起的上层社会,另一个是占人口大多数的购买力不足的下层社会。社会市场经济的目标是要打破阻碍社会向前发展的阶级界限,消除穷人和富人之间的敌对情绪。而欲达到这一基本目标,则必须实现一组三位一体的具体目标,即生产率和生产量的大幅度提高,名义工资的大幅度增长,低廉而稳定的物价水平。 为了实现上述基本目标,必须依靠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的作用。但这种自由竞争的市场机制不同于十九世纪以前的漫无控制的自由放任,而是一种辅之以必要的国家调节的市场机制。
自由竞争是实现基本经济目标的最好手段,也是社会市场经济制度的主要支柱。在社会市场经济中,政府的责任就是制订和执行经济政策,在精神上和物质上给私人企业家以指导和支援,而不在于直接干预经济事务。但这并不等于说,私人企业家 可以为所欲为,政府可以不闻不问,放弃一切干涉。政府的责任在于运用必要的手段,为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和适宜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