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制度又称存款保障制度,是指国家以立法的形式,强制要求银行、信用社等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按规定缴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当个别银行经营出现问题、存款人利益可能受损时,及时动用存款保险基金向存款人偿付受保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4]
存款保险制度作为一项金融业基础性制度安排,可提高金融体系稳定性,更好地保护存款人权益,促进金融机构健康稳定发展,维护金融稳定;但其本身也有成本,可能诱发道德风险,使银行承受更多风险,还产生了逆向选择的问题。至2011年末,全球已有111个国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同期,正在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有41个国家,其中包括中国。[5]
2013年,央行发布《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6]2014年11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全文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征求意见稿)》。[7]《存款保险条例》最终于2015年2月17日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存款保险制度在中国正式实施,各家银行向保险机构统一缴纳保险费,一旦银行出现危机,保险机构将对存款人提供最高50万元的赔付额。[3][8] 历史沿革
制度起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