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制君主立宪制(semi-constitutional monarchies[6])又称二元君主制,[2]是以君主为核心,由君主在国家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君主立宪制的一种。其主要特征是世袭君主为国家元首,拥有实权;政府内阁成员由君主任命,对君主负责;议会行使立法权但君主有否决权。[7][3][8][3]
国家产生时,脱胎于军事民主制的国家政体主要有三种形式: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君主制是一种专制政体,贵族制和民主制都属共和政体。也就是说,伴随着国家的产生同时形成了两种管理形式:君主专制政体和共和政体。专制君主制是奴隶制时期普遍采用的政体,到了封建制时期便分化出等级代表君主制,而到了资本主义时期,专制君主制已不复存在,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地主阶级以后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9][10]广义的立宪君主制包括二元立宪君主制和狭义的立宪君主制。实行二元立宪君主制的君主国,其宪法通常为钦定(也有少数为协定);虽然颁布了宪法,建立了现代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但是君主依然有实权。内阁与军队往往直接对君主负责而非对国会负责,君主可以较自由地否决国会的决议或解散国会。[11]从理念上看,在二元立宪君主制下,君主往往固守传统的“君权神授”思想,主权依然在君而不在民。实行该体制的国家,其典型如第一次世界大战前的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前的日本。中国清朝末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亦规定了类似的体制。尼泊尔曾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采二元立宪君主制,现已改为共和国体。[11][12][2]截至2023年,全球还有泰国、汤加、摩洛哥、列支敦士登、摩纳哥、约旦、巴林、科威特等8个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5] 在二元君主立宪政体下,君主仍然拥有很大的权力,但这种权力毕竟不能与专制君主权力相比。君主的权力受到宪法的限制,一般不能撇开议会制订法律,而宪法和议会的产生,本身标志着君主专制权力的削弱。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的最大特点是议会成为国家权力的中心,君主只是礼仪上的名义上的国家元首,不再掌握统治国家的实权,君主的权力不仅受到宪法的限制,而且受到议会制订的法律以及议会权限的较大限制。[13]
词义辨析
广义的立宪君主制包括二元立宪君主制和狭义的立宪君主制。实行二元立宪君主制的君主国,其宪法通常为钦定(也有少数为协定);虽然颁布了宪法,建立了现代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但是君主依然有实权。内阁与军队往往直接对君主负责而非对国会负责,君主可以较自由地否决国会的决议或解散国会。[11]从理念上看,在二元立宪君主制下,君主往往固守传统的“君权神授”思想,主权依然在君而不在民。[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