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杜法案》由美国国会参议员Birch Bayh和Robert Dole提出,1980年由国会通过,1984年又进行了修改。 立法背景
修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35编(《专利法》)第18章,标题为“联邦资助所完成发明的专利权”。 在《拜杜法案》制定之前,由政府资助的科研项 目产生的专利权,一直由政府拥有。复杂的审批程序导致政府资助项目的专利技术很少向私人部门转移。截至到1980年,联邦政府持有近2.8万项专利,但只有不到5%的专利技术被转移到工业界进行商业化。很多人认为,政府资助产生的发明被“束之高阁”的原因在于该发明的权利没有进行有效地配置:政府拥有权利,但没有动力和能力进行商业化;私人部门有动力和能力实施商业化,但没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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