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司

少数民族官名
土司,又称土官,是中国古代元、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并世袭的官职。[1]
元朝以前,各封建王朝已采用“以土官治土民”的羁[]政策。元朝建立后,以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官职封赠各族首领,出现了“土官”(即后来的土司)的职类,后又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少数民族土司制度。[2]元代在边境地区的民族较发达地区设置军民总管府、土府、土州、土县等文职土司,在地理位置重要及边境重地设置宣慰、宣抚、安抚、招讨、长官等武职土司;在中上级地方政权实行的是部分选用土官,而在基层地方政权是实行的“皆设土官”的政策。[3]明朝元朝的土司基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明朝在靠近内地或较发展地区,设置文职土司,隶属于吏部;在边境津要之地和山岳地带设置武职土司;在东北边远奴儿干地域设置羁縻卫所土司。[4][5]明代土司的品级与内地流官类似,但享有诸多特权。清代土司主要沿袭明代,同时清王朝也采取措施,削弱土司势力。雍正年间,在云贵总督鄂尔泰的主持下,清朝进行了大规模的“改土归流”,土司的数量随着土司制度的瓦解逐渐减少。[6]但在民国时期,少量少数民族地区仍有部分残存徒有虚名的土司。[7]新中国成立后,随着土司制度的废除,“土司”一职不复存在。[8][9]
土司采取世袭制,享有非常多的优遇与权力,即“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土司也向封建朝廷履行朝贡、赋税、提供兵源等义务。[10]元明清三代,土司在西南、中南、西北各省广泛设立,对中国古代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产生了积极影响,也维护了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与稳定。但一些实力较强的土司,拥兵自重,称霸一方,对中央王朝统治秩序构成了威胁,部分土司残酷压迫百姓,阻碍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11][12]

名称释义

土司,又称土官,是中国古代元、明、清时期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置,由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并世袭官制,起源于元朝以前的“以土官治土民”的政策。[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