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使

近现代外交官官员
大使是特命全权大使的简称,是最高一级的外交代表,系一国元首向另一国元首派遣的代表。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和豁免权,并享有比其他两个等级的外交代表更高的礼遇。在现代外交实践中,互派大使级外交代表是各国通行做法。[1]
最早的常驻大使出现在14世纪的欧洲,1559年法国国王和西班牙国王签订《卡托-康布雷齐和约》时,首次出现向国际会议派遣的大使。联合国的成立,其宪章明文规定各国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大部分的国家开始将派驻的使节等级提高为大使。[2]国际上与大使列为同等地位的外交代表还有高级专员。高级专员是英联邦各成员国之间互相派遣的外交代表。在《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教廷大使是和大使同一等级的外交代表。教廷大使是梵蒂冈教皇派出的大使。[1]
根据国际惯例,在正式任命特命全权大使前,派遣国须向对方提供新任外交代表简历征求接受国的同意。接受国复招提名同意后,使节方可上任。新任大使抵达接受国后,应尽快向外交部或礼宾司负责人递交国书副本,之后向接受国国家元首呈递国书。按国际习惯,一般认为新任大使递交国书或国书副本后即开始履行职务。在中国,外国新任大使递交国书副本后即可参加礼仪活动,但到任日期以递交国书之日为准。[1]

历史沿革

1815年,维也纳会议上通过《关于外交人员等级的章程》,将外交代表分为4类,即特命全权大使、特命全权公使、常驻公使和代办 四个级别。这套制度的公布并没有解决各国地位划分的问题,而且实际上各国外交官的地位分级还是依据各国的地位,互派大使仅在主要大国之间实行,大国跟其他小国仅互派公使。 联合国的成立,其宪章明文各国地位一律平等,因此大部分的国家开始将派驻的使节等级提高为大使。[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