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政时期

孙中山建国大纲中的第二个历史阶段
训政时期是1924年孙中山发表的《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军政、训政、宪政”三阶段理论的第二阶段。1928年10月,随着张学良东北易帜,国民党中央常委会根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通过并公布了《中国国民党训政纲领》,宣布中华民国由“军政”时期进入“训政”时期。《训政纲领》要点为:1、中华民国于训政期间,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2、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付托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3、同时,由国民党训练国民逐渐推行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种政权;4、国民政府总揽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种治权,但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要受国民党中执委政治会议指导监督。这些规定成为训政时期国民党当局党政关系的最高原则。[1]

基本介绍

孙中山把建立民国的程序分为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三个时期,主张在训政时期施行约法,由政府派出经过训练、考试合格的人员,到各县筹备地方自治,并对人民进行运用民权和承担义务的训练。一省之内全部县实现自治时,即可结束训政,进入宪政时期。
1928年国民党召开二届五中全会,宣告“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蒋介石打出“以党治国”的旗号,宣布“统一军政”“实施训政”,名曰加强中央统治,实为排除异己,建立独裁统治。所谓“训政”就是国民党一党专政,就是蒋介石独裁专制。
1931年5月12日国民党一手包办的“国民会议”通过《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从1931年公布到1948年5月举行“国民大会”后结束,在国民党统治区内共施行十八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