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巡抚,全称巡抚湖南等处地方提督军务、节制各镇兼理粮饷,官衔从二品。巡抚例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并兼兵部侍郎衔,加衔后升为正二品。巡抚别称“抚院”、“抚台”、“抚军”是总揽全省军务、政务的最高地方长官,其办事衙门称巡抚部院。[1][2] 职务设置
官名。湖南全省最高行政长官,雍正二年(1724)置,驻长沙。顺治元年(1644)于湖广境内设置偏沅[yuán]巡抚(偏桥与沅州),驻偏桥镇;同时设置抚治郧阳都御史,驻沅州,以控制湘、蜀、豫、晋之交界。 历史更迭
顺治十八年裁撤抚治郧[yún]阳都御史。康熙三年(1664)湖广分省,以偏沅巡抚移驻长沙。康熙十五年,以盗警复置抚治郧阳都御史,康熙十九年再裁撤之。雍正二年,改偏沅巡抚之称为湖南巡抚,特命节制通省各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