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费

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形成
医疗保险费(Medical Insurance Premiums)是由职工、单位和国家按一定的缴费比例三方共同出资而形成的。当参保职工因病就诊时,可以从中获得部分或全部的报销额。只有按时缴纳足额的医疗保险费,才能享受报销权利。[1]医疗保险费分为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两种,进一步提高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1][2]
医疗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代表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3]1929~1933年世界性经济危机后,医疗保险立法进入全面发展时期。[3]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中国正式开始迈入社会医疗保障制度。[4]2009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企业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费作出进一步规定。[5]2015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针对一些治疗费用较高的重大疾病,对患病的群体提供费用补偿。[6]2021年5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好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要巩固完善城乡居民医保。[7]截止到2022年,中共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到95%以上,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险全覆盖。[8]
医疗保险费在增强了人们抵御健康风险能力的同时,通过减少居民的医疗储备资金,增加居民的享受发展型消费,提高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幸福感,也使流动人口的城市归属感增强,提高了其就业稳定性。[9][10]但与此同时,中国的医疗保险费仍然存在着缴费基数统计口径不完善,不同区域缴费比例存在差异等等问题需要解决。[11]

发展历程

医疗保险最早可以追溯到1883年德国颁布的《劳工疾病保险法》,其中规定了某些行业中工资少于限额的工人应强制加入医疗保险基金会并强制性征收工人和雇主应缴纳的基金,标志着医疗保险作为一种强制性社会保险制度的产生。1922年,日本通过了《健康保险法案》。1924年,医疗保险进一步扩大到南美洲智利秘鲁等国。亚洲的一些国家在二战后也开始探索医疗保险制度。[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