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正法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修正法案。[3]
该修正案共五十条,对刑法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罪名,对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假释作了严格规范,对数罪并罚执行期限作了调整,加大了对累犯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惩处力度;将醉酒驾车、飙车、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严重危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细化了危害食品安全、生产销售假药和破坏环境资源等方面犯罪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刑法对民生的保护,对依法进行社区矫正作出规定。[4]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开始施行。[1]

立法历程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法制工作委员会着手对当前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反复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部门进行研究,多次听取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地方人大代表、地方人大常委会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在充分论证并取得基本共识的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