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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定回疆则例-抖音百科
《钦定回疆则例》是由清朝托津等人奉命编纂的一部法规,旨在规范西北回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宗教和社会生活[1]。该书最初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开始编纂,经过多次修订,最终形成八卷本,包括满、汉两种文本。书中包含了自乾隆朝以来的各种规章制度,如职官、礼仪、朝贡、财政、税收等。这些规定在咸丰之后被广泛引用,逐渐成为了定制[2]。 历史背景
随着清政府在新疆建立统治,设立了伊犁将军来管理南北疆事务。伊犁将军与其他官员向朝廷汇报当地的事务和建议,由皇帝亲自审批或转交给军机处讨论。由于军机处工作繁忙,回部事务后来由理藩院接管。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成立了专门管理回部的徕远清吏司。回疆的治理采用立法形式,通过对当地原有法规的筛选和改进,以及对实际问题的回应,形成了新的法律体系。然而 ,由于没有通用的法律准则,徕远司只能依靠以往案例来解决问题,这导致了一些判决不符合时代需求,影响了清廷对回疆的统治效力[3]。 编撰过程
《钦定回疆则例》的编纂始于嘉庆十六年(1811年)。当时,理藩院在编纂《蒙古律例》的过程中,发现了回疆事务的复杂性和重要性,因此提议单独编纂一部专门针对回疆的法规。嘉庆帝同意这一建议,并指定尼克通阿、岳禧等人为编纂人员。经过数年的努力,初版《回疆则例》于嘉庆十九年(1814年)完成,并在嘉庆二十年(1815年)获得批准发行。此后,每十年会进行一次修订。道光年间,尤其是道光十三年至十七年期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新增加了四个卷宗,使全书达到八卷。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新版《回疆则例》完成了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