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诉讼

为全体利益起诉的行为
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是指多数成员彼此间具有共同法律或事实利益,因人数过多致无法全体进行诉讼,得由其中一人或数人为全体利益起诉或应诉,并派一名代表人代表众多当事人来参与解决矛盾。[1]
集体诉讼的法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版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1]
2020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版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正式落地实施,权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拥有了便利、低成本的维权渠道。[2][3]

劳动争议

目前,在中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出现了较多起影响力较大的劳动争议集体维权案件,其中要求同工同酬案件较为突出。较为典型的如张家口某发电厂75名集体工要求与全民工同工同酬待遇案件;湖南省某电力公司集体工要求与全民工同工同酬案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