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贸易条约

中葡和好贸易条约
《中葡和好贸易条约》没有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但却成为其后签订《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的历史背景,乃西方列强侵略中国的历史一部分。

简介

《中葡和好贸易条约》(或称《中葡和好贸易章程》《和好贸易条约》),是指清政府葡萄牙于1862年草签的不平等条约。条约在天津草签,共54款。条约第54款约定两年后在天津换约,让条约正式生效,及后因修改条约出现分歧而没有成为有效的法律文件。

沿革

早在1846年亚马留上任澳门总督后,已积极推行葡萄牙殖民地扩张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虽然葡萄牙已大致控制澳门,却仍缺少法律依据。1853年6月,葡萄牙任命澳门总督基玛良士(Isidoro Francisco Guimarães)为特使与清政府展开谈判,一直未果。及至1858年(咸丰八年),清政府被迫签订了《天津条约》,葡萄牙使臣闻讯后即到上海向清政府要求签订通商条约,却遭拒绝而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