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葡和好通商条约

清政府与葡萄牙签署的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或称《中葡北京条约》),是指清政府葡萄牙于1887年在北京签署的不平等条约。1928年《中葡和好通商条约》第40年期满;12月27日,国民政府与葡萄牙签订《中葡友好通商条约》。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当中列明:“由中国坚准葡国永驻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与葡国治理他处无异”,此为澳门被葡萄牙占据的历史转折点。
《中葡和好通商条约》这个不平等条约的签署,标志着澳门正式通过条约文件的形式成为葡萄牙殖民地,成为清政府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一个进程部分。

历史沿革

澳门总督亚马留在1846年4月上任后,葡萄牙已对澳门地区推行一系列殖民统治政策,并拒绝向清政府缴纳地租银。当时的葡萄牙人已在澳门居住、进行贸易、通过澳门议事会和澳门总督对澳门进行管理。而在1864年(清同治三年),葡萄牙没有成功取得《中葡和好贸易条约》的互换文件,结果该条约不能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让葡萄牙正式占据澳门。虽然占据澳门的计划告吹了,但葡萄牙仍等待机会正式占据中国的土地。直至1886年(光绪十二年),葡萄牙英国代表就鸦片缉私征税的合作与清政府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