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乃宣(1843年-1921年),字季瑄[xuān],号玉初,又号韧叟,是中国近代音韵学家和清末修律的代表人物之一。他的籍贯是浙江省嘉兴府桐乡(又山东省武定府阳信)出生于广平府,逝于曲阜市。[1][2]1902年至1903年2月,他担任了浙江大学堂(浙江大学前身)的总理(校长)。[3]他的主要作品包括《各国约章汇录》、《义和拳教门源流考》、《简字丛录》、《筹算浅释》、《共和正解》和《续共和正解》。劳乃宣坚持“本旧律之义,用新律之体”的修律方针,主张凡属三纲五常的伦理纲常都纳入新刑律之中。他的法律思想是中国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在中国近代社会的表现,目的在于抵制中国法律制度的变革,维持封建君主专制。 人物作品
《各国约章汇录》、《义和拳教门源流考》、《简字丛录》、《筹算浅释》、《共和正解》、《续共和正解》
人物生平[4]
同治十年(1871年)进士,曾任直隶知县。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奉诏进京,任宪政编查馆参议、政务处提调,授江宁提学使。宣统三年(1911年)任京师大学堂总监督,袁世凯内阁学部副大臣。张勋复辟,被任命为法部尚书,借口年老未就职。劳乃宣坚持以封建三纲五常为修订法律的根本原则。他认为法律生于政体,政体生于礼教,礼教生于风俗,风俗生于生计。农桑、猎牧、工商3种生计产生3种类型的风俗礼教政体,从而产生出家法、军法、商法3种类型的法律。中国是“农桑之国”,产生家族宗法伦理,“人人亲其亲,长其长”则天下太平,由此产生家族主义的“家法”。修订法律制度应以维护家族主义的“三纲五常”为根本原则。他向宪政编查馆上《修正刑律草案说帖》,提出要把干名犯义、犯罪存留养亲、亲属相奸、亲属相盗、亲属相殴等“旧律有关伦常诸条逐条一修入新刑律正文”。他认为“子孙违犯教令”旧律规定处以杖刑,屡次触犯,尊长呈请发遣者,将其发遣。发遣后,祖父母父母呈请将其释放回来亦有成案。这样“子孙治罪之权,全在祖父母父母,实为教孝之盛轨”。《大清新刑律草案》不列上述条款不合民情。他认为新刑律只列有夫合奸罪,而无夫合奸不为罪,是“失之太过”,不符合中国人心。他主要按旧律分别无夫合奸与有夫合奸定罪,无夫合奸稍轻于有夫合奸才“最为平允”。他说“亲属相奸”是违犯礼教的大事,旧律定罪最重,而新律不设专条,就不能“维伦纪而防渎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