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颁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6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法律。旨在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该法律共八章节八十七条。[1][2]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1987年1月1日实施。1998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再次修订通过;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3][4][5]

立法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是一部关系亿万农民切身利益、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安全的重要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确立的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耕地保护为目标、用途管制为核心的土地管理基本制度总体上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实施以来,为保护耕地、维护农民土地权益、保障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显现: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因征地引发的社会矛盾积累较多;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障不充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不能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宅基地取得、使用和退出制度不完整,用益物权难落实;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不健全,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之间利益不够。[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