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东印度公司(English East India Company)又被称作约翰公司(John Company),成立于1600年12月31日,是一家英国特许贸易公司,也是世界历史上第一家对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后改名为“荣誉东印度公司”。[3][2][1]
1600年,东印度公司成立,英格兰女王伊丽莎白一世给英国东印度公司颁发了皇家特许状,允许在印度进行贸易。1612年,英国不再满足于香料生意,开始做起了棉花等生意。[4]1698年9月5日,威廉三世(William Ⅲ)另颁特许状成立了“新东印度公司”,原来的东印度公司就被称为“旧东印度公司”。新旧东印度公司并存了一段时间,直至1709年安妮女王(Queen Anne)颁发新特许状,新旧 东印度公司合并为“联合东印度公司”。此后,英国东印度公司的官方名称再未发生过变更。[1]1773年,英国议会通过了“东印度公司规范法案”,明确地建立了国会对公司的主权和最终控制权力。[5]同时,东印度公司取得了孟加拉国鸦片贸易的独占权,引发了鸦片战争,最终中国割让香港岛给英国。1849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又占领了印度西北部的旁遮普。从此,英国完全占领了印度,印度全国沦为英国的殖民地。[4][5]从1757年到1857年,东印度公司逐渐演变成一个集商业、政治、军事和司法为一体的政商机构。[4]1770年,孟加拉爆发饥荒,东印度公司向英国政府寻求破产保护。[2]英国政府于1813年取消了东印度公司的贸易垄断权;在1833年,英国政府又取消了东印度公司对中国的贸易垄断权,并在同年禁止东印度公司在印度进行贸易活动。1858年,英国政府剥夺了东印度公司对印度的管辖权,印度成为英国的直属殖民地。1862年,东印度公司设在伦敦总部的房子(东印度住宅)被拆除;1873年,东印度公司进行了最后一次分红;1874年,东印度公司被英国政府正式取缔。[4][5][2] 1670年,查理二世发布了5条法律,授予东印度公司自主占领地盘、铸造钱币、指令要塞和军队、结盟和宣战、签订和平条约和在被占据地区就民事和刑事诉讼进行审判的权利。[6]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主要贸易货物是棉花、丝绸、靛青、硝酸钠和茶,以及1773年后对中国销售鸦片。[6][4] 发展历程
公司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