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剑

被取保候审的罪犯
罪犯王剑,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703150015,汉族重庆市人,初中文化,户籍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大名巷25号附2号。因本案于2015年11月1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1]

正文

2016年5月20日本院作出了(2016)川10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剑有期徒刑一年。该案审理中,被告人王剑以自己因交通事故受伤生活不能自理为由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四川谨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王剑目前颈枢椎齿状突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未完全愈合,颈部需颈托保护,颈部活动及功能锻炼需专科医生指导,否则有伤情加重的危险,目前伤者进食、穿衣洗漱、自主行动、大小便等尚需他人照顾,被鉴定人确实不能完全生活自理,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三)“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形。并于2016年5月4日补充说明“一、被鉴定人王剑目前骨折未愈合且环枢关节极不稳定,颈部需继续颈托保护,……法医临床检验,颈部活动供能完全受限;三、被鉴定人王剑目前有颈托外固定的情形下日常生活行为可不需要他人协助,无颈托外固定的情形下日常生活行为需要他人协助,不能够自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被告人王剑适用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