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

香港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香港高等法院(英文:Hong Kong High Court)是香港司法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前身为1844年成立的最高法院,高等法院由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组成。[1][2][3]首席法官为潘兆初。[a][4]上诉法庭是香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上诉法院,专门处理来自原讼法庭、香港区域法院和土地审裁处的上诉诉讼。原讼法庭是香港最高级原讼法院,对民事和刑事案件均有无限司法管辖权。[3]香港高等法院位于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与金钟道政府合署为邻。[1]
1844年,香港立法局颁布《最高法院条例》,并成立最高法院。1997年香港回归后,终审法院成立,根据香港回归后的司法体制安排,原最高法院更名为高等法院。[5][6][7]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标志性案件包括2014年香港前政务司司长许仕仁贪腐案[8]、2025年娃哈哈宗家信托资产保全案(2025年9月26日驳回宗馥莉的上诉许可申请并维持原判)[9][10]、2025年张柏芝合同纠纷案等[11]。

历史沿革

1844年,香港立法局颁布《最高法院条例》,并成立最高法院,英国的法律开始全面引进香港。1997年香港回归后,终审法院成立,根据香港回归后的司法体制安排,原最高法院更名为高等法院。在香港回归前,香港高等法院在司法体系中有一定与英国和威尔士高级法院类似的职能和地位,但未被授予最终裁决权。[5][6][7]

机构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