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是香港司法机构的一个法院,由原讼法庭和上诉法庭组成。原讼法庭是香港的最高级原讼法院,具有无限的司法管辖权,可聆讯香港任何民事和刑事诉讼,并处理来自部分专门法院的上诉诉讼。上诉法庭是除终审法院外最高级的上诉法院,负责处理来自原讼法庭、香港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和各级法院的上诉诉讼。
1997年前,香港高等法院曾被称为最高法院。尽管此前曾被称为最高法院,但这个法院一直被视为英国和威尔士高级法院的当地对应物,从未被授予最终裁决权。
香港高等法院位于香港岛金钟金钟道上,与金钟道政府合署相邻。行政长官林郑月娥在2017年的施政报告中提到,与司法机构达成协议,将高等法院迁至中环新海滨的五号用地,以解决法院的长期需求。[1][2] 法院位置
香港高等法院位于香港岛金钟金钟道38号,与金钟道政府合署为邻。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高等法院首席法官须由行政长官提名,立法会通过方能任命。根据香港法例第4章《高等法院条例》第29条《休庭期》所规定,高等法院及各登记处每年须遵守以下的休庭期安排为暑假、圣诞假期、复活节假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