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议制澳十则

条议制澳十则
条议制澳十则是指明朝为澳门的外国人而制定的法律,於1608年(明万历三十六年)颁布。

正文

《 条议制澳十则 》(或称《 制澳十则 》),是指明朝为澳门的外国人而制定的法律,於1608年(明万历三十六年)颁布。
1608年,广东香山知县蔡善继因见澳门居住的葡萄牙人的不法行为,故利用法令严厉整治。蔡善继拟定《制澳十则》管治在澳门居住的葡萄牙人,后受到两广总督张鸣岗的采纳。
史载:“香山知县蔡善继履任,即条议制澳十则上之,未几澳弁以法绳夷目,夷华将为变,善继单车驰往,片言解,得悍夷至堂下,痛笞之。”笞刑为中国刑法,蔡知县用中国刑法处治葡人,而葡人不仅未反抗,反而“帖然服”,说明了明地方官仍能在澳门执法如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