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钱罪(crime of money laundering)[1]是指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4]
1997年,《刑法》修订后首次将洗钱行为入罪,[5]2006年6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中,再次对洗钱罪予以修订,这表现为继续扩张上游犯罪的类型。2009年,最高法颁布《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6]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对洗钱罪条款进行了重大修改,其中,关于洗钱罪的修订主要体现在降低了洗钱入罪的取证难度,并把“自洗钱”行为单独入罪。[7][5]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主要有毒品犯罪、走私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7类。[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犯洗钱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9] 立法沿革
制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