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

清朝政府被迫与英国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虎门条约》是中英《南京条约》的附约,全称为《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是1843年10月8日(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十五日),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英国公使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
南京条约》的签订并未满足英国当时想要获得的全部权益,如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等。[2]为了获得这些权益,英国利用清政府对国际惯例和己方利益的无知,诱使其至广东继续进行谈判,最终签订了《虎门条约》。[2][3]条约共16条,并附有《小船定例》3条。主要内容包括英国享有片面最惠国待遇、英国人可以在通商口岸建立房屋、永久居住等。[4]后来英国据此加以曲解,于1845年在上海强迫清政府划定"租界",各国相继效法,纷纷在通商口岸建立侵略据点。条约签订后,英国又强迫清政府将先前已经公布并实施的《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 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1][4]其主要内容包括中国海关税率定为“值百抽五”、英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等。[5]
《虎门条约》及其附件的签订使中国的主权遭到严重破坏,进一步损害了中国权益,给中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了灾难性的影响,从长远看,其危害程度甚至超过《南京条约》。[6][7]

签订背景

从性质上来说,中英《南京条约》只属于一个“和约”,它确立的是两国关系的基本原则,但今后两国交往的许多具体事项都没有议定,因此两国都想要对条约进行更详细的商谈。[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