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中期,蛮寇横行,明朝政府在地方征召狼兵进行制裁。明朝时期,狼兵多次用于各地剿匪和对抗倭寇的战争中,参与过镇压广西瑶族和壮族的起义,广东黄萧养、符南蛇起义,江西之盗,抗击倭寇,南明抗清等战争,清朝成立后狼兵还参与过清政府平定三藩的战争。此外,狼兵还在广西、广东一带进行屯驻,“狼人”的分布区域逐步扩展到广西东部和广东西部的罗定、东安等地。狼兵不在兵籍之内,原非正规军队,属于雇佣军,狼兵以“狼人”为主,并包括一些其他民族成员,其主要的编制方式主要有“云殚君兵法”和“岑氏家法”两种。清朝建立后,在全国推行八旗制度,加之狼兵后期战斗力下降、军纪不佳等因素,逐渐消亡。[5][6][7][8] 狼军是明朝“以夷制夷”的重要力量,为保障明朝的安定做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也因为军纪不佳,受到百姓的畏惧与怨言,同时导致地方社会秩序严重失控。[1][5]
称谓由来
“狼兵”一词最早记录于《明英宗实录》中。[9]关于其称谓由来及其含义,学术界意见不一。早在清朝同治年间,《苍梧县志》中记载“以其出自土司,故曰土兵;以其有头目管之,故曰目兵;又以其多狼人,亦曰狼兵”。[10]而在清道光《广西通志》中则称“狼兵”为“俍兵”。[2]民族历史学者徐松石认为,所谓“狼人”,是桂西壮族的一种,称为“良僮”,明代时广西西部良僮应募为兵,但他们文化程度较低,且曾引起变乱,所以称之为狼兵[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