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财物的刑罚罪名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等行为的,构成盗窃犯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也属于盗窃行为。盗窃数额较大和其他盗窃行为,只要具备其中一种,就可以构成盗窃犯罪。[5][6]
盗窃罪是中国最古老的罪名之一,奴隶制社会就已经出现了盗窃罪的概念。战国时期法学家李悝所著的《法经》中首次明文规定了盗窃罪[7]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刑法》把盗窃罪列为刑事犯罪予以打击。[4]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265条明确规定了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和量刑标准。[6]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51条把盗窃罪与诈骗、抢夺等罪列为一条进行定罪量刑。[4][8][9]1997年《刑法》修订时,在盗窃罪以数额定罪的基础上增加了“多次盗窃”的规定,弥补了1979年《刑法》单凭一次盗窃数额难以定罪的漏洞。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犯罪进行适时修改和完善,增加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三种盗窃行为方式。从社会发展和惩治盗窃犯罪的现实需要出发,具有一定的必要性。[10][11]

立法沿革

盗窃罪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