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

历史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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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3]中国“文物”一词与国际上所指有形文化遗产(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的概念基本一致。文物的基本特征是:必须是由人类创造的,或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4]2017年12月1日,《公共服务领域英文译写规范》正式实施,规定文物标准英文名为Cultural Relic。[1]
在中国,“文物”最早始见于《左传》。唐代宋朝等所说的“文物”指前代遗物,已接近于现代所指文物的含义。中华民国时期,古物的概念和包括的内容比过去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由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保护文物的法规,都沿用“文物”这一概念。中国目前的情况是《文物保护法》用文物这个概念,但其他一些文本和口语中用“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称谓,使“文物”这个称谓的使用范围和频次式微。[4][5][6]意大利政府在 1970 年给“文物”的定义是:“凡是考古的、历史的、民族的艺术的物件及古迹、文献、图书资料、视听觉资料及构成文明的其他物件都属于文物,是构成意大利国民的文化产的一部分。”日本把“文物”称为“文化财”,分为有形文化财、无形文化财民文化财纪念物和传统建筑群等5类。[7]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通过的《佛罗伦萨协定》一般把文物称为“文化财产(cultural property)”或“文化遗产(cultural heritage)”,二者所指的内容并不等同。从公约所列举的具体内容来看,前者指可以移动的文物,后者指不可移动的文物。目前,尚未形成对文物共同确认的统一定义。文物的内涵由西方过去仅指古希腊罗马的文化遗存扩大到现在指有形和无形文化遗产全部(如日本韩国)。关于文物的年代下限,在国际上起初曾定为1830年,起源于1930年美国关税条例[5][6][8]
文物具有物质(资源)性、时代性(或称为历史性)、不可替代性、不可再生性、个体差异性、永续性等。[9]文物分类方法主要有时代分类法、存在形态分类法、区域分类法、质地分类法、功用分类法、属性(性质)分类法、来源分类法、价值分类法、形状分类法等。[10][11]国际上的文物分类方法则根据历史、艺术、科学、美学、民族学人类学等角度,分为文物古迹、遗址、建筑群、遗产运河、遗产线路、历史城镇与中心、文化景观七种类型。[12]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物和遗迹,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科学价值。[4][13][14]根据文物定级标准,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和一般文物。[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