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版权法,是指美国在1776年独立之后,对版权已开始靠各州的法律保护。1790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联邦《版权法》。人们普遍认为这部法律的基本内容均出自英国的《安娜法令》。它仅仅对书籍、地图、插图等“书面作品”给予版权保护。后来才延及戏剧表演、音乐、照片及其他一些艺术品。美国现行版权法是1976年颁布、部分条文1978年生效、部分条文1980年生效的《版权法》,载于《美国法典》第17编。美国现行版权制度在很多基本方面仍旧与英国相同。如,不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不保护版税追续权;一部分“委托作品”的版权归委托人而不归作者;雇佣作品的版权一般都归雇主所有,等等。 来源
第一部美国版权法是于1790年制定的。
版权法的制定,来自于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的授权: “议会有权......为促进科学和实用技艺的进步,对作家和发明家的著作和发明,在一定期限内给予专利权的保障......” 规范版权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