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上市公司

农业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而农业上市公司是指以农业产业为主的上市公司。

概念

农业上市公司是农业生产力水平和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进入农村以后的产物。早在14世纪,英、法等国已出现了最早的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上市公司——租地农场。产业革命以后,各种形式的资本主义农业上市公司,如家庭农场、合作农场、公司农场、联合农业上市公司等大量发展,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济单位。在1949年以前,中国的农业上市公司数量很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才迅速发展起来。1979年以后,随着改革开放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农业上市公司出现了多种形式。按所有制性质不同,有国有农业上市公司、集体所有制的合作企业、股份制合作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按经营内容不同,有农作物种植企业、林业企业、畜牧业企业、副业企业、渔业企业以及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的联合企业等。
各种版本的教材对“农业上市公司”的概念作过不同的表述,如《简明农业经济词典》(1983年版,第47页)中也指出,农业上市公司是以经营农业生产为主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单位。……按经营业务范围的不同,可分为若干类型,如以生产农产品为主的各种专业化和综合性企业,农产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结合在一起的农工商联合企业,以及其他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服务性企业等。中国农业大学杨秋林教授在“关于制定农业专业会计核算办法的思考”(《会计研究》,2002.6)一文中指出,我国的农业上市公司很大一部分是农垦企业,其经济活动内容比较复杂,既有统一经营活动,也有农业生产承包——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部分,还有非统一经营的工商企业部分和社区事业部分(如学校、公检法机构、医院、农场小城镇里的市政),以及环卫、水电、农场职工及其家属在生产经营以外的自营经济部分(包括职工自留地、菜园、养鸡养鸭等的收入)。
1993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以下简称《农业法》),并于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又进行了修订。本法所称的农业,“是指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等产业,包括与其直接相关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而且本法所称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上市公司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但《农业法》并没有对农业上市公司的概念作出具体的界定。1992年12月22日颁布实施的《农业上市公司财务制度》中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称,“农业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企业)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或以其为依托,农、工、商综合经营,实行独立核算和具有法人地位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单位。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营、外商投资等各类经济性质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各类组织形式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