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责任事故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罪名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1]
中国在立法中第一次出现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是1963年的刑法草案修正稿第33稿,其中关于主体的规定为“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的职工,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这一规定虽然表示已经开始追究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刑事责任,但在立法上有明显的缺陷。在之后颁布的1979年刑法中,对第一百一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做出了新的规定,从此,重大责任事故罪成为中国刑法当中明文规定的一条罪名。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为适应中国加强保护生产作业领域的安全需要,在第一条即对重大责任事故罪进行了修改,修订后的犯罪主体范围是“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的规定。”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重大责任事故罪新增一条有关危险生产、作业的法律规定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进一步加强了对生产安全作业领域的安全保护。[2]
中国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规定在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中,具体规定在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3]

立法沿革

立法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