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界原居民指于1898年英国租借新界(即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地区)及邻近235个岛屿之前已在各乡村定居者及其后人。法律上香港只在新界有原居民;新九龙原来的13个乡村、九龙和香港岛上居住的农民﹑渔民,法律不承认其原居民身份。新界原居民在所居住的村落,享有其自身权益;假若迁居到其他村落,就不可以在新居村落享有原住民权益。 基本介绍
原居民的籍贯通常会被写成「广东宝安」,因为宝安原本是包括现在的深圳和香港。 根据《香港基本法》第40条,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保护。
新界原居民的合法传统权益,包括有权一 生人一次,向政府申请兴建一间面积700平方呎,楼高3层的小型屋宇(即丁屋)。新界乡村的屋宇,可获豁免缴纳差饷,土地契约和与土地有关的一切权利在1997年7月1日以后维持不变,如政府为发展新市镇而需将原居民的乡村落搬迁时,需向原居民提供特惠补偿;新界原居民亦享有安葬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