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十八省

清朝设置的18个省份
内地十八省又称汉地十八省,是清代时“中国本部”汉族的主要居住区。十八个省份分别是:江苏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福建广东广西云南贵州、直隶、河南山东山西陕西甘肃[1][2]
中国行省的出现始于元代。[2]元朝由于领土不断扩大,设立了一些行中书省作为中央的临时派遣机构,简称“行省”。[3]明代废除了元代的行中书省,在全国设十三布政使司(俗称省)。[4]清朝建立后,在关内地区设置行省,改承宣布政使司为省,为地方最高一级的行政区划。康熙年间,由于觉得15省的区划过大,不便于政令的颁布实施,清政府因此决定将一些省的范围再划小一些,这样,全国一共设有18省,也称“内地十八省”。内地十八省的格局,自康熙朝历经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同治六朝200多年没有改变。[5]
清代内地十八省的政区制度沿用了200余年,稳定性为历代行政区划所罕见,清末至民国时期虽然陆续新设了更多省份,但直至当代的区划,仍然是十八省基础上的发展。另一方面,稳定的十八省概念在社会心理层面形成深刻的印象,成为清末民国时期汉族聚居区的代称。再者,西方外来视角在十八省的基础上创造“中国本部”一词,也反映了西方殖民主义意图损害中国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的意识。[6][7][8][9]

词源

省本来是官署名,如尚书省、中书省、门下省等,这些省最初是设在宫禁之中,因西汉时避外戚王禁之讳,改禁为省,故名。魏晋时曾经将主管中央政务的尚书台部分官署临时派驻地方,称为行台;隋及唐初的尚书省亦增设行台于外;金、元在全国重要地带设行尚书或行中书省,作为中央临时派出机关,集中管理某个地区的事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