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

临时羁押犯人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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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一种专门的司法设施,主要用于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余刑一年以下罪犯的机关。[1][2][3][4][5]
看守所一般设立在县级以上的行政区域内,由相应级别的公安机关管辖。在特定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安全厅(局)以及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等系统的公安机关也可以设立看守所。看守所的组织结构包括所长、副所长以及负责看守、管教、医务、财会、炊事等职能的工作人员,同时也应当配备女工作人员来管理女性人犯。[1][2][6][7]
看守所的武装警戒和押解任务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承担,同时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到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收押人犯时,看守所需凭借法律文件,并对人犯进行健康检查和人身及物品的严格检查。在特定情况下,如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人犯可能不予收押。看守所还负责告知人犯在羁押期间必须遵守的监规和享有的合法权益,并根据不同类型的人犯实行分别羁押。[1][2][6][7]
从历史发展来看,看守所的管理体系和功能随时间演变而不断完善。自清末改革司法时期设立,到民国时期的组织结构调整,再到新中国成立后看守所管理体制的确立和调整,看守所已成为我国司法系统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尤其是近年来,通过对社会开放、建立监控联网系统等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对看守所监管活动的透明度和法律监督,确保了人犯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3][4][5][6][7]

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