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是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两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现在的行政区划)的总称,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盛行于秦汉时期,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2] 在郡县制出现之前,周王朝实行分封制。[3]县制起源于春秋时期的楚武王,郡制起源于秦穆公。[4]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取代,地方行政组织也逐渐由采邑制转为县、郡制。[5]秦朝统一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推行郡县制,郡县制正式登上历史舞台。[6]郡是秦朝地方最高行政机关,全国分为36郡,后增至40郡。郡设郡守,是郡的主管长官;郡尉协助郡守工作,为一郡之武官,主要负责郡内武装。郡下设县,县的长官或称令,或称长,其属官主要有丞、尉。县丞,负责县内的钱粮司法;县尉,掌军事,维持全县治安。郡、县、道长官均由中央任免,对中央负责。[7]西汉前期实行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东汉时地方制度发展为州、郡、县三级制。[7]秦汉之后,在地方行政管理的层级上,各个朝代互有差异,有的实行郡县(州县)两级制,有的实行省府县三级或四级制,均可统称为“郡县制”。[8] 郡县制的实行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古代官僚制文明形成的基础。[9]郡县制有效维护了大一统格局的稳定;协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形成了“郡县治,天下安”的治理思想,维护了君主专制的统治并抑制地方势力的膨胀;[6]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治理效能。[10]但郡县制也存在局限性,如皇权过分集中,影响政治氛围。[11]
定义
郡县制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两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行政区划)的总称。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