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

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
郡县制是中国古代地方行政体制,属于郡—县二级地方体系,其长官由皇帝直接任免,分别为郡守与县令。[1][2]在郡县制推行之前,周王朝实行分封制[3]郡县制的实行标志着官僚政治取代血缘政治,是中国古代官僚制文明形成的基础。[4]
郡县开始出现于春秋战国时期,确立完善于秦代。在春秋初期, 楚、秦、晋等国已开始在边地设县,后逐渐在内地推行,其长官可以世袭战国时郡分设县,逐渐形成县统于郡的两级制。[5]公元前221年,秦王嬴政统一六国,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多民族国家,建立起单一的由中央政府直接管辖的郡县二级地方行政体制。[6]其中秦始皇分天下三十六郡,平百越以后增至四十余郡,郡县制在全国推行;西汉建立后,中央实行郡国并行制;[7]秦汉之后,在地方行政管理的层级上,各个朝代互有差异,有的实行郡县(州县)两级制,有的实行省府县三级或四级制,均可统称为“郡县制”。[8]
郡县制有效维护了大一统格局的稳定;有效的协调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形成了“郡县治, 天下安”的治理思想,维护了君主专制的统治、并抑制地方势力的膨胀;[9]提高了行政效率和治理效能。[10]但郡县制也存在的局限性,如皇权过分集中,影响政治氛围;[11]“一把手”权力集中,县内更缺乏有关的权力制约体系,对其监督效能弱;官员的优劣直接影响当地的发展等。[12]

简介

郡县制指对中国古代实行的中央集权体制下,郡、县二级政权的地方行政制度(类似于行政区划)的总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