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行政督察区是指1937年湖南省内划分的地级行政区,(1936年西安事变,1937年进入全面的抗日卫国战争,湖南成为大后方提供重要物资来源),当时湖南省划分为:直辖的长沙市和第一到第九行政督察区。 基本简介
国民政府时期,在省以下县以上政区划分行政督察区[1],以民国二十一年(1932年)行政院颁布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暂行条例》和民国二十五年(1936年)行政院颁布的《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为依据。1937年的湖南省分为:直辖的长沙市和第一到第九行政督察区[2]。由于用序数冠名带来弊端,到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全部改以治所所在地冠名,如湖南省第二行政督察区改名“常德行政督察区”,湖南省第六行政督察区改名“邵阳行政督察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