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

行使水行政主管职能的派出机构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简称:长江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派出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授权,在长江流域和澜沧江以西(含澜沧江)区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责,成立于1950年2月,总部位于湖北省武汉市[1]
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其前身是扬子江水利委员会。[3][1]1949年12月,开始组建长江水利委员会。[3]1950年2月,长江水利委员会成立。[3]1988年国家授权长江委在长江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职能,1994年后水行政管理范围由长江流域扩展到西南诸河,水资源管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采砂管理、河湖管控、行政许可服务与监督执法等工作不断强化。[1]
长江委3次编制修订了长江流域综合规划,构建了覆盖全流域的水文、水质、水生态、水土保持综合站网体系,积累了较为丰富完整的流域水文泥沙、地质勘查、河道观测、涉水工程、地理信息、生态环境、社会经济等基础资料[1]设计了长江三峡、南水北调中线、荆江分洪、葛洲坝、丹江口水利工程,形成了“团结、奉献、科学、创新”的长江委精神。逐步构建起长江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水资源综合利用体系、水资源与水生态环境保护体系和流域综合管理体系,有力促进了流域的发展与保护。与世界上60多个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开展了广泛科技交流与合作,先后荣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全国文明单位”,“全国五一劳动奖状”等荣誉称号。[4][5][1]

历史沿革

1921年12月,成立扬子江水道讨论会。[3]1928年5月,改组扬子江水道讨论会为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3]1935年4月,合并改组扬子江水道整理委员会、太湖流域水利委员会、湘鄂湖江水文站为扬子江水利委员会。[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