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秉常(1896-1965),民国时期著名的外交官。原名褧[jiǒng]裳,广东南海人。早年就读于香港育才书院和圣士提反男中学,继入香港大学学习工程 。随伍廷芳步入政坛,曾担任国民政府最后一任驻苏联大使,参加过1946年的巴黎和会,后被任命为外交部副部长,部长(未到职)等职。[1][2]傅秉常参与过民法和海商法的修订、撰写过宪法草案。1965年7月29日病逝于台北,终年69岁,曾编《最新六法全书》并遗有《一九四九年日记》等。[3][4] 人物履历
傅秉常(1896-1965),广东南海人,1896年(光绪二十二年)生。父庆兆,有子女五人,一门英俊。1916年,毕业於香港大学工程科第一期。1931年,在香港大学获授名誉法学博士。 傅氏毕业於香港大学后,初期曾在香港圣士提反男中学任教。1918年得伍廷芳之介绍,任广州军政府总务厅印铸科长。嗣任伍廷芳的秘书,研习法律及政治学理论。八年,任出席巴黎和会代表团秘书。受知国父,任大元帅府秘书,筹画革命时期财政和外交任务。九年,任琼海关监督。1923年,出任粤海关监督和广东交涉员。1927年,升任财政部关务署长。1928年8月,立法院成立,出任立法委员,负责修订民法,表达出中国民法在情、理、法交融上的完美体系;曾起草债务法、亲属法、继承法等部分,并兼任立法院外交委员会委员长。1931年,一度出任外交部政务次长,不久复返立法院任立法委员。1933年至1936年间,参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的起草和审查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