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

以劳动形式提供给社会的服务民事合同
劳务合同是指劳务提供人与劳务接受人依照法律规定签订协议,劳务提供人向接受人提供劳务活动,接受人向提供人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劳务合同纠纷即为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1]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按照合同纠纷案件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劳动者必须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双方是领导与被领导、支配与被支配的隶属关系;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隶属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无须成为用工单位的成员即可提供劳务。[2]
劳务关系是基于双方约定而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接收劳务方签订书面协议,约定:提供劳务的期间、劳务的内容、劳务费标准、结算周期、结算方式。如接受劳务方为公司等法人组织,则书面协议中加盖公司公章;如接受劳务方为自然人,则书面协议中显示有身份证号码及签名。[3]

法律规定

中国《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各方在平等协商的情况下达成的,就某一项劳务以及劳动成果所达成的协议。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调整,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4]。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而劳动合同不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的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任意性较强。[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