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

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制定的条令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简称:《奖励条令》)是为加强和规范公安机关奖励工作,促进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的条令。[1][2]
2003年,公安部颁布施行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将公安表彰工作正式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奖励条令》颁布施行后,有力地保障了各项表彰奖励活动的顺利进行,使广大基层公安民警体会到了来自组织的温暖与关怀,为促进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3]
2015年10月19日,修订后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正式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1][2]新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在立法依据、奖励原则、奖金待遇、程序规定等方面都发生了不小的变化,更好地衔接了公务员奖励制度,明确增加了相应的公务员管理新法、新规。[3][4]

文件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