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溯及既往(non-retrospection)是适用于法律的一种原则,与“溯及既往”相对称,指刑事法律只适用于它实施后发生的行为,而不适用于在它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1][2]
公元400年罗马皇帝狄奥多西乌二世公布的法令规定,法律对于任何过去的行为都不能溯及既往,但是如果立法者认为有非常必要时可规定其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而不分民事与刑事法律。后来许多国家的法律特别是资本主义革命时期的宪法和重要法律,如1789年的美国宪法、1793年的法国宪法、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1871年的德国宪法、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1946年的日本宪法,都将法不溯及既往确认为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3][4] 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目的、功能是对国家权力的约束,直接的调整对象是立法、执法(包括司法)等公法行为,它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严格地遵守其预先宜布的规则,不得溯及既往地配置权利义务。在立法活动中,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要求法律规范只能调整它生效以后的人的行为。[3]
简介
不溯及既往(non-retrospection)是适用于法律的一种原则,与“溯及既往”相对称,指刑事法律只适用于它实施后发生的行为,而不适用于在它实施之前发生的行为。即行为的处罚,以行为时有明文规定为限。如果行为时没有明文规定需要处罚,即使行为后有了明文规定,也不受到处罚。各国刑法对此的规定大致有两种情况:从旧法,即新刑法不溯及既往。犯罪分子在新刑法颁布施行以前的行为,适用旧刑法,不适用新刑法。区从旧兼从轻,即在一般情况下适用 旧刑法,但新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罚较轻,则适用新刑法。中国刑法采用的即是“从旧兼从轻”的办法。[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