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门

独立于政府和私人部门外的组织
第三部门独立于政府和私人部门之外,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强调非营利性、志愿性的合法组织,主要为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未注册的草根组织。我国大部分学者采用陈振明先生的概括:第三部门是介于政府部门与营利性部门之间,依靠会员缴纳的会费、民间捐款或政府拨款等非营利性收入,从事前两者无力、无法或无意作为的社会公益事业,从而实现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为宗旨的社会公共部门

定义

第三部门,即“通过志愿提供公益”的NGO或NPO。从范围上讲是指不属于第一部门(政府)和第二部门(企业)的其他所有组织的集合。因此,主要为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未注册的草根组织。[1]第三部门是一个与传统模式相异的全新组织形式,美国学者萨拉蒙称之为现代民族国家之后的“全球社团革命”。据说工业化发展模式要求民族国家,而后工业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则要求发展跨国的第三部门组织。虽然一般谨慎的学者认为它应当与第一、第二部门互补互动,而不是向这两个部门挑战乃至试图取代它们。
第三部门包含范围

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