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英文名:List of National Key Protected Wild Animals),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的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名单,名录分为一级、二级两个级别,可定期进行调整。[1][2][3]
1989年1月14日首次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明确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范围。[2]1993年4月14日,林业部发出通知,决定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中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4]2017年1月1日,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正式实施,两部门加快对《名录》的调整工作。2018年9月,国家行政机构改革以后,两部门在原有工作的基础上,就《名录》与《中国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中物种交叉管理问题进行了研究。2019年1月,组织来自中国科学院等科研院所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科学论证研究,形成了《名录》修订稿。[5]2019年,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调整发布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6]2021年2月5日,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农业农村部获悉,经国务院批准,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正式向公众发布。[2] 根据2021年调整后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共列入野生动物980种和8类,其中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234种和1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746种和7类。在管理体制上,上述物种中,686种按陆生野生动物由林草部门管理,294种和8类按水生野生动物由渔业部门管理,在《名录》中加“*”标注。与原《名录》相比,新《名录》主要有两点变化:一是原《名录》物种全部予以保留,其中豺、长江江豚等65种由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升为国家一级,熊猴、北山羊、蟒蛇3种野生动物因种群稳定、分布较广由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调整为国家二级;二是新增517种(类)野生动物,其中,大斑灵猫等43种列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狼等474种(类)列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 定义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 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的受国家保护的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名单。名录可定期进行调整。[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