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英文:acceptance bill[2])是指单位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延期付款的商品交易时,开具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按承兑人不同,分商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1] 承兑汇票诞生在14世纪的意大利,早期商人、银行家们发明了一种"四人汇票",即汇票上有四个签字人,他们分别签字负责有着不同的分工,包括:进口商、进口商银行(进行承兑担保)、出口商银行(提供交易中的实际款项)、出口商。[4]1932年5月,上海搪瓷营业所作为生产企业首次公开倡导并带头使用商业承兑汇票。[5]1984年到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先后出台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再贴现实行办法》[1]同时停止使用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等6种结算方式。199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加强商业汇票管理的通知》,进一步规范商业汇票的使用和银行票据承兑贴现的行为。1995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正式颁布。2009年,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正式投入使用。[6]承兑汇票分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1]商业承兑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的即为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商业承兑汇票不附带利息。[7][8][9]银行承兑汇票是由在承兑银行签发的汇票。[3]运作过程包括出票、承兑、信息登 记、信息披露、贴现。[10] 承兑汇票优点为增加结算手段、增加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等[11],缺点主要包括票据识别难度大、资金管理难度增加、票据背书关系复杂等。[11][12]功能包括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13]承兑汇票主要应用于合同交易中。[1]截至2022年,商业汇票承兑发生额27.4万亿元,贴现发生额19.5万亿元。商业汇票承兑余额19.1万亿元,同比增长15.2%;贴现余额13.0万亿元,同比 增长29.1%。[14] 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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