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伯琦

王伯琦
王故教,1909年出生,江苏宜兴人,著有《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总论》、《民法概要》、《民刑法概要》等,1961年3月21日去世。

生平介绍

  王伯琦,1909年出生于宜兴和桥镇。幼时就读于和桥养初小学,13岁离开家乡到上海,就读于民立中学。后考入苏州东吴大学法学院,1931年毕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同年夏,自费赴法国巴黎大学留学,毫无法语功底的王伯琦,经过半年的刻苦学习,基本掌握了法文阅读和听讲,1956年获法学博士学位。
  归国后,任职浙江省政府视察,办事敏锐果断、刻实负责,深得上司信任和器重。抗战爆发后,王伯琦转徙内地,供职于军事委员会参事室。1939年应聘为昆明国立云南大学教授,1940年兼法律系主任,并同时执行律师业务。抗战胜利后,奉调返回南京,任教育部参事。后因工作繁忙,身体虚弱,感染肺病,从此,常常带病工作。后批准其到杭州治病疗养,病愈后随教育部南迁广州,任教于中山大学。1949年前往台湾,任司法行政部参事。1953年,仍回教育岗位,任台湾大学法律系教授、兼任东吴大学教授。此后数年,得偿宿愿,过其恬静单纯生活,潜心教育、致力著作。对学生循循善诱,务使学生理解而后已。对法律和哲学的研究,博学精深,态度严谨。著有《民法总则》、《民法债篇总论》、《民法概要》、《民刑法概要》、《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权利相对论》(译)等,许多著作被定为大学课本。1961年3月21日,年仅53岁的王伯琦先生于教职任上,英年早逝,学界深为惋惜。

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