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直隶

明朝的行政区划
南直隶,是明朝两京直辖区之一(区别于北直隶),处于南方、直隶中央六部的府和直隶州的区域的总称,与今江苏省、安徽省以及上海市二省一市相当,与山东、河南、湖广、江西和浙江相接壤,直接归中央政府管理。南直隶赋税居全国之冠,文化昌盛,江南贡院为重要人才源地。[1]
明洪武元年(1368年),建都应天府,称南京(后改称京师永乐初复名南京);罢江南行中书省,以应天等府直隶中书省(洪武十三年直隶六部),简称直隶,明朝时期的直隶州与府平级,有别于低一级的散州,与各布政使司同为最高一级行政区划朱元璋为了进一步加强对面积广大的南直隶的管理,后来又以长江为界,先后设置两个巡抚辖区,一个是宣德五年(1430年)设立的应天巡抚,驻苏州府,负责巡视管辖南直隶长江以南各府州;另一个是景泰初年(1450年)设立的凤阳巡抚,驻淮安府,负责巡视管辖南直隶长江以北各府州。明代南直隶辖区内江南和江北两个巡抚的设置与职权划分,也为入清以后的江南分治,埋下了最初的伏笔。清朝顺治二年(1645年)满清沿明制设江南承宣布政使司,南直隶改为江南省,即废除南京国都地位,巡抚衙门设于江宁府(今江苏省南京市)。[2][3]

历史沿革

南直隶:元属江浙行中书省、淮南江北行中书省、河南江北行中书省。
龙凤元年(元至正十五年,1355)太平路改置太平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