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币,是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1935年11月4日至1948年8月19日发行的货币。[4][2] 旧中国长期采用银本位制,1933年4月“废两改元”以前,是银两与银元并用。“废两改元”以后,虽然货币得到统一,但国民党政府财政经济上的困难并未得到解决,英美两国为控制旧中国的货币权,又展开了激烈的争夺。在英国政府的帮助下,国民党政府于1935年11月4日实行“法币改革”。[2]国民政府规定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三家银行(后增加中国农民银行)发行的钞票为法币,禁止白银流通,发行国家信用法定货币,取代银本位的银圆,并与英镑、美元建立固定汇率,设立货币发行准备管理委员会。[4][5][6]面额有1元、5元、10元三种。后陆续出现25元、50元、100元、1000元、10000元等大额钞票。[3]1935年11月4日至1937年6月底,四行共计发行法币总额为14.5亿元。1937年7月7日抗日战争全面爆发以后,国民政府用增加货币发行量来弥补战争造成的财政赤字,致使法币发行量年年增加。[4]1945年8月,法币发行额已达5569亿元。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又继续滥发纸币,致物价飞速上涨,法币信用不断下跌。[4][7]宋子文就任中华民国行政院长后,通过出售黄金来回笼货币,但未能成功。[7]1947年底,物价上涨速度为法币通货膨胀速度的3.5倍。[8]1948年,法币发行量高达604万亿元,物价上涨约3492万倍。[9][8]同年8月1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金元券发行办法》,发行金元券,法币遂停止流通,[2]法币于11月20日正式作废。[4] 法币政策的推行,使近代中国基本实现了货币统一,政府垄断了货币发行权,与西方各国一同实现了有管理的信用货币体系。[10]法币是中国纸币制度确立的标志,更是近代中国货币集中发行的开端。[11]
历史沿革
背景